【龙虎网讯】
提高免征额只是改革“一小步”
9月27日,全国人大将举行听证会,就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修改为1500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据悉,这是全国人大立法中首次举行听证会,足以说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牵连之广泛,受到上上下下的高度重视。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主要有两项内容:一是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二是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这两项修改正好是“一松一紧”,前一项是为广大工薪阶层“松绑”,总共为他们减轻了200亿元税负;后一项是“绷紧”对高收入者监管这根弦,堵塞征收漏洞,使他们担负起与其收入相应的纳税义务。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工薪阶层纳税压力,有利于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
然而,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少人对免征额提高到1500元仍感到不“解渴”,觉得这样的调整虽然为工薪阶层减轻了税负,但对高收入者的制约力度不够,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平衡二次分配的功能似乎并没有完全实现。
对于这种看法,一些专家表示认同。他们认为,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单靠提高免征额是无法解决的。此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只是“微调”,要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合理分配社会财富的杠杆功能,还需要对现行税制动“大手术”。
分类税制凸显滞后矛盾
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办法,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11个项目征税。
中国人民大学顾海兵教授认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税制模式,对不同来源的所得,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方法。这种税制模式已经落后于国际惯例,分类税制所造成的纳税人实际税负不公平的问题日益显现。
比如,分类征收按所得项目分项、按次征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力度有一定局限,不能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一位教授花费3年心血写成一本书,得了1万元稿费。平均到3年里,教授写书的每月所得还不到300元钱。但由于这笔钱是一次所得,就要按20%税率缴税,显然很不合理。还有,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可以使一些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办法避税,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
顾海兵说,综合所得税模式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比如一年中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综合所得税制能够较好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应创造条件逐步向综合税制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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