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虎网讯】记者昨日获悉,国家税务总局1月26日日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通知》调整了全年一次性奖金(即“年终奖”)的计税方式,昨天记者采访了南京市地税局有关人士,据介绍,目前为止南京地税方面尚未接到有关的通知,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是执行累进税率,如果新办法得以实施,将降低市民年终奖税负。
年终奖将可更多“落袋”
据记者了解,按此前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等,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不扣除最低免税额,全额作为所得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而国税总局的《通知》规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仍作为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方法是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以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税率大大降低,市民的税负将大大减轻,年终奖将可以更多地“落袋”。
年终奖纳税新办法更合理
对于《通知》的出台,业内人士纷纷表示“此举体现了个人所得税有关调节收入分配,显示社会公平的立法精神。”
南京市地税局玄武分局法规科的王科长告诉记者,一直以来税务部门对年终奖计税的方法存在片面性,“如果新办法真的可以实行,将年终奖先以除以12个月后再确定税率,作为一个月计征,那将更加合理。”
半年奖、季度奖要“多缴税”
根据<通知》的规定,今后市民取得的半年奖、季度奖时,则要比现在“多缴税”了。此前的规定是,除年终加薪外,数月奖金或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以全额确定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而《通知》中明确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两者的差别在于,现时半年奖及季度奖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不作费用扣除全额计税;而新办法实施后,市民取得半年奖、季度奖,不但不能享受上述优惠,而且还要并入当月工资计税,其税基扩大了,税负自然就增加。
此外,《通知》同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每年只允许采用一次。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也按此办法实行。
业内人士表示,如果今后企业将年终奖分为半年或季度发放,等于多缴了两次以上的税,因为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新办法实施后,半年奖和季度奖要并入当月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若采取上述做法,就会使税基扩大,税负增加,市民所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就自然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