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后,由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共八章82条,本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水法》规定:"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各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大力推行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建立节水型社会。"
2、《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15日修订后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共七章五十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3、根据中央提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战略目标,合理配置水资源,节约利用水资源,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委会议通过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并将于2006年4月15日正式施行。《条例》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取水许可制度。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凡是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向国家缴纳水资源费。同时也明确了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的几种例外情况。并进一步明确取水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增加水资源配置的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明确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原则,完善了水资源费征收和缴纳程序及规范水资源费的分配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