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精神,根据《南京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建立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保证该专项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具体由市软件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软件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原市科技发展风险基金回收款以及其它渠道筹集。
第四条专项资金为政府引导性资金,以无偿拨款的方式支持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共性软件、基础软件及应用软件的攻关和产业化项目;
(二)列入国家、省级相应软件专项计划项目的资金配套支持;
(三)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大中专学生及海外留学人员在我市创办软件企业的资助;
(四)软件评测与质量监督、软件工程质量认证及人才培训、软件行业统计等服务体系建设;
(五)与软件研发与产业化有关的其它专项活动等。
第三章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申请专项资金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须为在我市工商登记和纳税、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鼓励上述企业与在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
(二)申请单位须为经省认定的软件企业或经市认定的骨干软件企业(从事核心软件技术开发的申请单位,不受此条件限制);
(三)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技术开发水平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协调能力。申请单位能为完成项目任务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和基本设施;
(四)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及当年度最新财务报表(复印件);
(五)需提供的其他材料(如有关鉴定材料、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资信证明、相关个人材料等)。
第七条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的区县科技局或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经归口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市软件办。
第八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和评审,研究确定后下达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计划。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和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专项资金核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项目单位应在专项资金申请批准之日起15天内与市软件办签订软件专项资金项目合同及用款协议书;
(二)对审定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用款协议核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必须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期上报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因故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完成或需对内容进行调整,应及时书面报告市软件办,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无正当理由未能按计划进度实施,截留、转移和挪用专项资金,以及财务决算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和承担单位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需进行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前两周内,向市软件办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需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实施工作总结、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经济效益分析、技术工作总结报告、著作权或专利证书以及其它相关材料等。
第十五条项目的验收由市软件办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