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开发区内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2、外资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4、设在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自1998年至1月1日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投资额内,进口设备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投入该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或作为资本再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6、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在企业终止时分得资金;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台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依法汇出境外,免缴所得税。
7、在开发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开发区“一站式”服务并减免市政府(2000)21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