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享受十年的优惠,即前5年内实行“两免三减半”,后5年再给予地方留成部分“三免两减半”;县外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在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在当年企业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其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给予50%返还;投资在1000万美元或1亿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其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全额返还。
规费:进区企业除按规定缴纳五项基金(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住房)及企业注册登记有关证照工本费外,其他纯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