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虎网讯】“道路沿线的建筑项目在规划时必须做交通影响评价,经评价不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应当进行调整,无法调整的,不予批准!”昨天,记者从南京交管局获悉,即将于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很多原来模糊的条款作出了明确规定,不仅更加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而且更具有实际操作性。
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经评价不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应当进行调整,无法调整的,不予批准。在道路沿线建设加油站、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不仅如此,就是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依法改为商业、会展、娱乐、餐饮、教育培训等用途,建设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另外,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公安、交通、安监、卫生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实施紧急救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发生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到现场指挥救援,组织善后处理工作。对需要急救的交通事故伤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拒绝。
同时,记者还了解到,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安交管部门,一旦因为没有到现场指挥救援,或者因处置不当、抢救不及时,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公安交管部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也将受到相应行政处分。